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
缴费指引
前 言
本指引适用于缴费人在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业务。
一
缴费通知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税务机关据此通知缴费人申报缴纳。
业务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及时通知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
业务规范
除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外,税务机关接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开展一致性核验。
核验一致→及时通知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展开剩余87%核验不一致→提请自然资源部门更正后重新推送
办理时限与报送资料
本事项即时办结,无需报送资料。
二
申报缴费
缴费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的金额和付款期限,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核对确认《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确认无异议→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报缴费。
存在异议→需备注具体原因后退回税务机关处理。
业务流程
缴费人 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 核对确认《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确认后提交,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扣款、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费。进入网上缴税功能,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扣款、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费。
业务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报缴纳期限为:
土地出让合同等
签订(制发)之日起至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办理时限与报送资料
本事项即时办结,需报送《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三
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业务流程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缴费人)依据招拍挂文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缴费人名义申报时,可以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系统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保证金收取单位签章确认后,送交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划缴入库。
办理时限与报送资料
本事项即时办结,需报送《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
督促提醒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督促提醒缴费人申报缴费。
🔷 温馨提示:
缴费人后续补缴费款的,税务机关及时将缴费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五
办理退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后,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缴费人如需退费,应依据划转文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具体操作需区分误收误缴和其他情形,由税务机关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业务规范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请并严格审核后,及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及多缴费款的相关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退费联合审批表》。
六
票据开具
缴费人、保证金收取单位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业务流程
1
缴费人、保证金收取单位以税库银三方协议扣款、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费,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直接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
缴费人、保证金收取单位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可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业务规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应当加盖征税专用章。
2.税务机关可通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其他信息栏,为缴费人备注电子税票号码、征收品目名称、合同编号等信息,满足缴费人用票需求。
3.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时,如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的,可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注明实际缴费人;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以缴费人名义申报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交款人”栏即为实际缴费人。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供稿:芜湖市繁昌区局
作者:艾振华、谷敏真、周必然
审核: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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